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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月1日起實施的國家環保標準
日期:2024-12-23 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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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2年1月1日起實施的國家環保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一般性原則、內容、工作程序、方法及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內建設的對環境有影響的建設項目。
本標準是對《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總綱》(HJ/T 2.1-93)的修訂。本標準于1993年發布,本次為**次修訂。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總綱》(HJ/T 2.1-93)廢止。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煤炭采選工程(HJ 619-2011)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條例》,規范煤炭采選工程的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煤炭開采工程、選煤工程環境影響評價的基本原則、內容、方法和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煤炭采選工程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 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于編制國內主體功能區規劃的意見》,保護環境,防治污染,加強對汽車維修業水污染物排放的控制和管理,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汽車維修企業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以及標準的實施與監督等相關規定。
本標準適用于現有一類和二類汽車維修企業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對一類和二類汽車維修企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污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執行。
本標準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適用于企業直接或間接向其法定邊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保護環境,指導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汽車維修企業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以及標準的實施與監督等相關規定。
本標準適用于現有一類和二類汽車維修企業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對一類和二類汽車維修企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污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執行。
本標準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適用于企業直接或間接向其法定邊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
本標準規定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一般性原則、內容、工作程序、方法及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內建設的對環境有影響的建設項目。
本標準是對《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總綱》(HJ/T 2.1-93)的修訂。本標準于1993年發布,本次為**次修訂。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總綱》(HJ/T 2.1-93)廢止。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煤炭采選工程(HJ 619-2011)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條例》,規范煤炭采選工程的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煤炭開采工程、選煤工程環境影響評價的基本原則、內容、方法和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煤炭采選工程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